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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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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一、凡属本处的办公设备(包括购买、捐赠、调拨等),不论其经费来源或引进方式怎样都是学校的财产,均属本制度管理范围。
     第二章 固定资产和低质易耗品管理办法
        二、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管理),实行专管共用,保管责任到人,积极促进开放使用,并建立验收制度和领用制度。
        三、凡经设备处同意购置的固定资产,在设备处进行登记、编号、建帐,对于其它方式进入的固定资产,也必须将有关资料报到设备处进行登记,统一管理,做到帐、物、卡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按设备处有关规定办理,设备处审批后,方可报废(报废后的设备必须交设备处处理)。 
        五、未达到报废的资产,个人或科室不得擅自作报废处理。
        六、若人为原因丢失、损坏固定资产,视情节轻重,要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七、低质易耗品的购买在保证日常工作所需的前提下,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由综合办公室采购,并建立领取登记制度,金额较大的采购,应事先报处长批准。
        八、处内公共财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及处内所有公用物资。全体工作人员应加强公共意识,自觉爱护公物。
        九、对有意损坏公物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惩罚措施。
     第三章 礼品的订购及使用
        一、由处内根据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统一寻价订购,经处领导批准后办理订购礼品相关事项;
        二、购回的礼品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礼品的使用需经处领导同意后才能领取,管理人员要做好相应登记;
        四、因特殊情况使用了礼品,应及时报管理人员进行补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