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概况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Chengdu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AACUTCM.PRC)。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成都中医药大学及附属机构历届师生员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依法治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校友,增进友谊,沟通信息,交流学术,为推动母校建设和发展,振兴中医药事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是群众性团体,由成都中医药大学海内外校友自愿组合而成。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内(四川省成都市十二桥路37号,邮编610075,新区校址:成都温江柳台大道1166号,邮编611137)。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增进校友间的感情和友谊;
二、建立信息网络,促进校友间的学术交流;
三、编辑出版《成都中医药大学校友通讯》,在学校主页上建立校友总会网络交流平台,介绍中医药研究进展,母校建设发展,各地校友动态等情况。
四、鼓励、表彰和奖励对中医药学术发展和母校建设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校友。
五、为校友回国、回校参观、讲学、投资等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曾在成都中医药大学工作的教职工;曾就读的各类、各层次学生,短期或长期境外、国外学生,不论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是否取得毕业、肄业或结业证明;曾在学校各附属医院实习的进修生,凡承认本会章程,填写入会登记表,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各地区(含境外)校友会自愿申请,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会员有退出自由,会员退会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批准即可。
第八条:会员有如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参加本会活动和获得本会资料的权利;
四、会员享有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和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优先权;
五、在学校科技成果联合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六、经学校评审,聘请优秀会员为学校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并入编《成都中医药大学年鉴》。
第九条:会员有如下义务:
一、承认本会章程,遵守与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尽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推举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一条:本会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提出议案;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理事会一般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要召开临时会议。理事会设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可聘名誉会长或顾问若干,由理事会聘任。任期4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关。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设立各地区校友会及有关机构;
四、决定各地区校友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要事项。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二次,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可延期举行。
第十四条: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校友工作办公室,该机构挂靠成都中医药大学对外合作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实施理事会的决定,处理校友会的日常联络、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具体经办各项事务和完成日常工作;
二、负责校友总会与各地校友分会的经常联系,协调、沟通各地校友之间的联系,及时传递信息;
三、负责接待各地回校联系有关校友会工作的校友,为校友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四、编辑校友通讯等有关资料,建立并维护校友总会网络交流平台;
五、与学校计财处一起,负责校友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校友捐赠。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筹建期学校一次性划拨活动费;
二、接受国内外团体、校友分会、单位、个人包括会员的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条:经费管理
一、校友会经费由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帐户,统一管理,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专款专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凡个人、团体、单位,不论捐赠多少,均载入校友总会捐赠册。
三、经费收支情况由财务部每年向理事会汇报,定期向会员报告,自觉接受审计机关审查与监督。
第六章 修改
第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会审核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区校友会参照此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